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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罗颖熙与刘岳承、罗传娣、刘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初33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刘某,罗传娣,刘志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331号原告:罗某甲,住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理人:李某,住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理人:罗某乙,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赖剑波、曾杨,均为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罗传娣,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刘志雄,住广州市从化区。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洁冰,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刘某、罗传娣、刘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颖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27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莫柱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