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柴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柴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605号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天一城南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9658750-4。法定代表人:于保庆,系该公司总工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佳,男,系该公司员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敏,女,系该公司员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柴泽华,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邢台家乐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