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株洲市永兴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芦淞区湘土七号菜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7)湘0203执保128号株洲市永兴食品有限公司:你申请要求对被告芦淞区湘土七号菜馆、天元区湘土七号菜馆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亦未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1日至7日分别对被告芦淞区湘土七号菜馆、天元区湘土七号菜馆名下的财产在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以及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被告芦淞区湘土七号菜馆、天元区湘土七号菜馆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该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