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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津生、余传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津生,余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津生,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现居住于本市和平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8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余传奇,男,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现居住于本市和平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和捡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津生、余传奇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余传奇及其父亲余某1因琐事与被告人田津生及其朋友辛某某在本市和平区荣安大街与建物大街交口附近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期间被告人田津生用头部撞击被害人余某1,致被害人余某1鼻部受伤。被告人余传奇见状遂踢打被告人田津生,致被告人田津生牙齿受伤。经群众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1两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钝挫伤,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田津生1+12三颗牙缺失,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法院主持,被告人田津生、余传奇及被害人余某1三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及证人辛某某、余某2的证言,有诊断证明书、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有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监控录像,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接警单、户籍证明材料,还有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及被告人田津生、余传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津生、余传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津生、余传奇均具有以下情节: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余传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田津生、余传奇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凯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