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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蒋笑英与龙岩家天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笑英,龙岩家天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罗区鸿安餐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09号原告:蒋笑英,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凯,福建信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龙岩家天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闽西交易城A4-3三层。法定代表人:詹晓峰,执行董事。第三人:新罗区鸿安餐馆,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号店。经营者:饶志,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蒋笑英与被告家天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天下公司)、第三人新罗区鸿安餐馆(以下简称鸿安餐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蒋笑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鸿安餐馆的起诉。本院认为,蒋笑英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鸿安餐馆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笑英撤回对第三人鸿安餐馆的起诉。审判员 陈  上  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