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执97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方新、杨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新,杨丽,吴建文,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975-20号申请执行人方新,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杨丽,女,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吴建文,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程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吴爱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方新申请执行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杨丽、吴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存款帐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方新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有关银行存款帐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存款帐号12×××05中人民币10659203.87元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欧国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