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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达运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达运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达运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梅观高速公路东侧华雅工业园厂房1栋3层C区301B房。法定代表人:郭文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格伟、林安全,均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谭曼青,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露、李佳,均系���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深圳市万达运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1206号行政判决,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万达运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万达运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作斌代理审判员  金 霞代理审判员  石晓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