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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斯群、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斯群,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512号申请人:朱斯群,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李伟,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萍乡市。朱斯群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斯群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伟名下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依法冻结。申请人朱斯群以其名下牌照为赣J×××××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5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朱斯群名下牌照为赣J×××××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430元,由申请人朱斯群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颜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 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