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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歆然与于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歆然,于桂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430号原告:孙歆然,女,2002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法定监护人:王艳丽,女,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于桂春,女,1961年7月5日生,蒙古族,现住宁江区。原告孙歆然诉被告于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歆然诉称,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0年1月16日从孙明志处借款180万元,2010年1月28日从孙明志处借款100万元。孙明志系原告父亲,于2016年9月1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此笔债权由原告继承。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被告住址无法联系上被告,致使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歆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