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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许子刚与被告陈更华、周玉兰及第三人余建勇“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子刚,陈更华,周玉兰,余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12号原告:许子刚,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何斌远,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陈更华,男,1966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周玉兰,女,1965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第三人:余建勇,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子刚与被告陈更华、周玉兰及第三人余建勇“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许子刚于2017年4月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更华、周玉兰及第三人余建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子刚撤回对被告陈更华、周玉兰及第三人余建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许子刚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苟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