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许子刚与被告陈更华、周玉兰及第三人余建勇“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子刚,陈更华,周玉兰,余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12号原告:许子刚,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何斌远,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陈更华,男,1966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周玉兰,女,1965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第三人:余建勇,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子刚与被告陈更华、周玉兰及第三人余建勇“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许子刚于2017年4月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更华、周玉兰及第三人余建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子刚撤回对被告陈更华、周玉兰及第三人余建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许子刚负担。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苟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