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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夏辉煌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辉煌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746号原告:宁夏辉煌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友爱中路永泰剑桥郡3号楼1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夏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号商住楼朝阳大厦418号房。负责人:秦银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川,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4501室。法定代表人:汪人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辉煌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辉煌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辉煌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梁晓培书 记 员 马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