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杨与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四路239号1幢1单元10301室。法定代表人黄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晨,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杨,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上诉人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5010号,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杨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杨承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陕西天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董 凡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