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黄齐林与孙开放、郭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齐林,孙开放,郭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黄齐林,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公民身证号码:420982197605157814被执行人:孙开放,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郭嫦,女,汉族,1961年5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黄齐林与被执行人孙开放、郭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黄齐林于2016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