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德金与赵红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金,赵红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813号原告:李德金,男,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赵红宣,又名赵红朝,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新安县。原告李德金与被告赵红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德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金撤诉。案件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计4820元,由原告李德金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王向辉人民陪审员 郭佳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