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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德金与赵红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金,赵红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813号原告:李德金,男,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赵红宣,又名赵红朝,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新安县。原告李德金与被告赵红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德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金撤诉。案件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计4820元,由原告李德金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王向辉人民陪审员  郭佳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