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巫礼军、喻贞伟犯盗窃罪、被告人欧锡伟、易典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礼军,喻贞伟,欧锡伟,易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礼军,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14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喻贞伟,男,1988年5月20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宝石镇柏树塘村10社8号。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欧锡伟,男,1986年10月2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易典波,男,1986年11月27日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17年2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礼军、喻贞伟犯盗窃罪、被告人欧锡伟、易典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礼军、喻贞伟、欧锡伟、易典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喻贞伟、巫礼军经共谋后,在成都市温江区华新街“公园大道”小区外路边,由被告人巫礼军负责望风,由被告人喻贞伟将失主陈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号牌为川A26***的白色“雪佛兰”牌轿车盗走。当日23时许,二被告人又在该区江浦路“洲际银海湾”小区外路边,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袁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号牌为川AY8***的白色“雪佛兰”牌轿车盗走。后被告人巫礼军将号牌为川AY8***白色“雪佛兰”牌轿车交予被告人欧锡伟代为销赃。2016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易典波在明知号牌为川AY8***的白色“雪佛兰”牌轿车为被盗车辆情况下,仍介绍被告人欧锡伟将该车以人民币6900元的价格售予王文胜(另案处理)。经鉴定:川A26***白色“雪佛兰”牌轿车价值人民币50000元;川AY8***白色“雪佛兰”牌轿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为支持上列起诉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了物证、书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贞伟、巫礼军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欧锡伟、易典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喻贞伟、巫礼军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欧锡伟、易典波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喻贞伟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喻贞伟、巫礼军、欧锡伟、易典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巫礼军、喻贞伟、欧锡伟、易典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且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喻贞伟、巫礼军经共谋后,在成都市温江区华新街“公园大道”小区外路边,由被告人巫礼军负责望风,由被告人喻贞伟将失主陈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号牌为川A26***的白色“雪佛兰”牌轿车盗走。当日23时许,二被告人又在该区江浦路“洲际银海湾”小区外路边,采用同样手段,将失主袁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号牌为川AY8***的白色“雪佛兰”牌轿车盗走。后被告人巫礼军将号牌为川AY8***白色“雪佛兰”牌轿车交予被告人欧锡伟代为销赃。2016年12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易典波在明知号牌为川AY8***的白色“雪佛兰”牌轿车为被盗车辆情况下,仍介绍被告人欧锡伟将该车以人民币6900元的价格售予王文胜(另案处理)。经鉴定:川A26***白色“雪佛兰”牌轿车价值人民币50000元;川AY8***白色“雪佛兰”牌轿车价值人民币45000元。另查明,被盗车辆川A26***白色“雪佛兰”牌轿车和川AY8***白色“雪佛兰”牌轿车均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某、袁某某的陈述,证人赵红军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逮捕决定书,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照片说明,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礼军、喻贞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欧锡伟、易典波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协助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喻贞伟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是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巫礼军、喻贞伟、欧锡伟、易典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巫礼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喻贞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欧锡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易典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枫人民陪审员 刘昌贵人民陪审员 陈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