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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文龙、刘仁杰、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龙,刘仁杰,潘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87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龙,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刘仁杰,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潘美华,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执行陈文龙与刘仁杰、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仁杰、潘美华的银行存款,金额为1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