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魏祥羽与大连昱显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祥羽,大连昱显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魏祥羽,男。被执行人:大连昱显砼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铁东办事处金銮路67号。法定代表人:王政磊,系该公司董事长。魏祥羽与大连昱显砼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瓦劳仲裁字(2013)第23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祥羽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王 志执行员 邹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