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倪渐义与吴行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渐义,吴行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738号原告:倪渐义,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铜陵市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吴行林,男,1972男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倪渐义诉吴行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倪渐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渐义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渐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原告倪渐义负担。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