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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倪渐义与吴行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渐义,吴行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738号原告:倪渐义,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铜陵市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吴行林,男,1972男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倪渐义诉吴行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倪渐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渐义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渐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原告倪渐义负担。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