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秦三余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三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11刑执7号罪犯秦三余,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杭州市富阳区,工作单位杭州富阳秦三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7)浙011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秦三余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罪犯秦三余以患有高血压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查,罪犯秦三余经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鉴定,秦三余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所规定的高血压病Ⅲ级、高血压性肾损害、高脂血症,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根据《暂于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秦三余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