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冯园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园明,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中阳县,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中阳县,身份证号:。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园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园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6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冯园明酒后驾驶×××”长城”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高新街路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检验,从送检冯园明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52㎎/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园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行驶证及驾驶证的复印件、涉案车辆查询信息及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照片、抽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园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园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园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小霞人民陪审员 荣海凤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