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少强、任元树赠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少强,任元树,魏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任少强,男,生于1989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任元树,男,生于1966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魏群英,女,生于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任少强申请执行任元树、魏群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办理任少强诉任元树、魏群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执行人任少强的保全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川0521执保21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任元树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县奇峰镇宝藏街的住房﹙权证号:018834,建筑面积:120.92㎡﹚一套。现因任少强诉任元树、魏群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任少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元树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县奇峰镇宝藏街的住房﹙权证号:018834,建筑面积:120.9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