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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邢学森与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学森,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884号原告:邢学森,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和,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西环路华谊名苑壹号办公楼二层(原西关面粉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闵建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本区大满镇西闸村五社。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学森与被告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学森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左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