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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雷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雷宇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567号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办事处高庄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82369947H。法定代表人:黎明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兵,四川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鸿,四川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雷宇刚,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62元,减半收取1631元,由宜宾市神隆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