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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文强、马克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强,马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文强,男,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被执行人:马克勤,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郭文强申请执行马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马克勤有工资、奖金收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克勤在单位所有的工资、奖金收入采取了轮候扣留措施。现因被执行人马克勤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卫 青审判员 张 红 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