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何雪梅申请执行魏仕财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雪梅,魏仕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64号申请执行人:何雪梅,女,生于1964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罗丹,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仕财,男,生于1964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何雪梅与魏仕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仕财、赵天芝共有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成套住房一套;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成套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魏仕财、赵天芝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成套住房一套,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魏仕财、赵天芝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成套住宅一套,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西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