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供销社樟树储运公司与周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供销社樟树储运公司,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供销社樟树储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沿江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61123984。法定代表人谌小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飞,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周飞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9955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飞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995578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茜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