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与杨俊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杨俊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321号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邱俊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俊粉,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3元,退付原告庆阳市金亿商贸有限公司143元。代理审判员 吴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