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光洪与杨明琼、姜福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洪,杨明琼,姜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897号申请人:刘光洪,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枣阳市。被申请人:杨明琼,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枣阳市。被申请人:姜福生,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同杨明琼。刘光洪与杨明琼、姜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光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明琼、姜福生的银行存款233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刘红杰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光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明琼、姜福生的银行存款2330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担保人刘红杰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