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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胜利与颜国忠、黄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胜利,颜国忠,黄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81民初434号原告:叶胜利,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国忠,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鸥,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英,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康,北京名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胜利与被告颜国忠、黄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胜利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2日,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99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请求两被告偿还原告990000元及利息。被告颜国忠辩称,原告所诉借款事实确实存在,该笔借款及利息均依法属于两被告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负责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颜国忠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叶胜利借款990000元。二、被告颜国忠名下的房产:位于角美镇崎巷路龙池商厦2幢202室(龙房权证字××号)、2幢201室(龙房权证字××号)、五层楼(龙房权证字××号)、四层楼(龙房权证字××号)、厦门市开元区后江埭路46之七301室嘉成花园共有权(证号0014106)的所有权归被告颜国忠所有,被告黄红英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原告叶胜利放弃对被告黄红英的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原告叶胜利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郭漳明审判员  林建华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甘叶玲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