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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伟忠、练武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伟忠,练武,吴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财保7号申请人:叶伟忠,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安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练武,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吴欢,女,汉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丽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叶伟忠与被申请人练武、吴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本院转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叶伟忠于2017年3月31日,以防止被申请人练武、吴欢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限额为150万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伟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练武、吴欢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练武、吴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陈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