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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小龙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255号张小龙、邓义波: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635元,申请执行费659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世旭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