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岳阳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岳阳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852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被告:岳阳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胜利西路。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文华审 判 员 甘 静人民陪审员 方孝良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文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