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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5987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总编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琴,女,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法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庆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易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