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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协外认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包文宸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文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协外认1号申请人包文宸,女,194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申请人包文宸申请承认美国科罗拉多州亚当斯县地区法院的离婚判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申请人包文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包文宸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包文宸撤回申请。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毅海审判员  何建生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