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振芳诉庄园、吴爽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振芳,庄园,吴爽,王振芳,庄园,吴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财保4号申请人王振芳,女,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申请人庄园,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职业国税局职工,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申请人吴爽,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职业二小学教师,现住肇州县肇州镇。申请人王振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庄园、吴爽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肇州县肇州镇面积99.19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的楼房一栋,位于肇州县肇州镇,面积19.32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的车库一栋,两处大约价值400000元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振芳提供本人所有的坐落于肇州镇,建筑面积91.65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的楼房,以及坐落于肇州县肇州镇,建筑面积75.66平方米,房权证号肇州县字第XX**号的两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振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庄园、吴爽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肇州县肇州镇,面积99.19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的楼房、位于肇州县肇州镇,面积19.32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的车库两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截至2019年4月6日。在保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该款项。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王振芳负担。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云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