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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董永明、张爱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董永明,张爱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57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负责人:孙春龙,总经理。被告:董永明,男,汉族,1983年7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爱华,女,汉族,1983年8月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三八东路。负责人:孙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董永明、张爱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爱华名下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