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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世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刑初6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世东,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舒城县。被告人贾世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世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和平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贾世东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中型专项作业车,沿舒城县境内舒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里治超站门口处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碰撞同向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张某,致电动自行车损坏、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10月11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世东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贾世东与被害人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书面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贾世东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世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且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明,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龙某、龚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贾世东的供述与辩解;舒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舒公交认字(2016)第001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舒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世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世东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贾世东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世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红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