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景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李景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肇源县义顺乡。法定代表人:张文彬,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玉,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景好,男,汉族,农民。上诉人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景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并未作出认定,经本院二审审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案涉借款并未汇入上诉人账户,同时,作为案涉借款经手人的案外人张建国、袁庆伍均涉及与本案相关的刑事犯罪,其对案涉借款实际使用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亦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二人参加本案诉讼。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实案涉款项交付给上诉人,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必要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条第四款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二、将案件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9830元,由上诉人肇源县义顺蒙古族乡人民政府预交,应予退回。审判长 朱志晶审判员 赵 楠审判员 王鹏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