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1民初2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振起与王言民、孟繁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起,王言民,孟繁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2778号之一原告李振起,男。委托代理人段广满,系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言民,男。被告孟繁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起起诉被告王言民、孟繁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繁秋名下位于甘井子区XXXXXXXXX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孟繁秋名下位于甘井子区XXXXXXXXX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