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洪燕与被告曾余艳、罗春花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燕,曾余艳,罗春花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1318号原告:丁洪燕,女,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祥,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511301674。被告:曾余艳,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胜,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810181683。被告:罗春花,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冰霜,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703031。原告丁洪燕与被告曾余艳、罗春花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丁洪燕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洪燕自愿撤回对被告曾余艳、罗春花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丁洪燕负担。审判员 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