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友、李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友,李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0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国友,男,汉族,1966年2月11号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传莲,女,汉族,1956年8月20号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友、李传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