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553号原告宋某,男,汉族,1987年1月16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孙新,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女,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