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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临夏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某某(1)、马某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夏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2921民初314号 原告:临夏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学来,男,总经理,办公地址临夏县双城新区3号统办楼201号。 被告:马某某(1),男,东乡族,生于1992年10月,住临夏县。 被告:马某某(2),女,回族,生于1974年7月,住临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夏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1)、马某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夏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夏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0元减半收取,3540元由原告临夏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玉林 二 ○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