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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胡金鱼与疏义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鱼,疏义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803号原告:胡金鱼,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疏义道,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胡金鱼与被告疏义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金鱼,被告疏义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金鱼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借款8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疏义道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40000元,2015年3月3日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周期为30天,后被告共给付了60000元,余款80000元拖欠不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金鱼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2015年3月3日,被告向胡金鱼借款14万元整。疏义道辩称,我不欠原告80000元,我只欠原告2000元。疏义道提供证据材料有:1、收条(原件已退回疏义道)一份,证明原告收到我的还款30000元。2、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两份(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已退回疏义道)、农商行汇款凭证一份,证明我从银行汇款给原告,共计38000元。疏义道对胡金鱼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原告证据1、2,真实性不持有异议。胡金鱼对疏义道证据质证意见如下:38000元中的3000元我不认可,我印象中只收到35000元。收条是真实的,但跟被告出具的条据不相干。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3月3日,被告疏义道借原告借款140000元。被告疏义道于2015年6月8日、8月20日两次从银行汇款给原告胡金鱼,其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0元。另又给付原告胡金鱼款50000元(胡金鱼未出具条据)。2017年3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疏义道称从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汇款3000元,但其提供的客户凭条没有文字信息。疏义道称去年腊月二十八在桐城市研磨时光给付原告20000元,没有条子。原告胡金鱼对银行汇款3000元及20000元还款的事实予以否认。胡金鱼出具的30000元收条,没有载明时间,且收条页面不完整。原告胡金鱼称系出具140000元借条之前双方发生的往来,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被告疏义道出据借原告胡金鱼款140000元,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疏义道已归还借款85000元,应当在借款金额中予以扣除。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疏义道称其已归还33000元,因其提供的3000元客户凭条没有文字信息,30000元的收条,没有载明时间,其收条页面不完整,本案无法认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或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疏义道口述其归还20000元,没有条据,原告胡金鱼不予认可,被告疏义道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疏义道偿还原告胡金鱼借款5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胡金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金鱼负担300元,被告疏义道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经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笪祖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