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08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宪成与常修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宪成,常修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848-2号申请人孙宪成,男,1979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常修魁,男,1984年1月生,汉族。孙宪成诉常修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常修魁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常修魁名下的豫E*****车辆。二、查封期限二年。(2016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13日)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