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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重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文金与王喜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金,王喜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重初字第16号原告陈文金。被告王喜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金诉被告王喜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刘士权人民陪审员  杜秀华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关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