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重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文金与王喜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金,王喜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重初字第16号原告陈文金。被告王喜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金诉被告王喜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刘士权人民陪审员 杜秀华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关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