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张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贵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第854号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274号1号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91801444A。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贵华,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贵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绿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