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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郴州富新典当有限公司与程丽萍、程柏凯、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富新典当有限公司,程丽萍,程柏凯,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796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富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新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丽萍,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程柏凯,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程柏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郴州富新典当有限公司与程丽萍、程柏凯、郴州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