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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执字第5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德建与王元龙、王兆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建,禹城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龙,王兆珍,张德建,禹城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元龙,王兆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588-1号原告张德建,男,汉族,1972年生,住禹城市。被告禹城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元龙,男,汉族,1963年5月生,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被告王兆珍,男,汉族,1985年7月生,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查封被告禹城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现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原告申请续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名下存款2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其顺助理审判员  关敬征人民陪审员  吴金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文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