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通祥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通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32号罪犯杨通祥,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3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通祥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通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通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通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间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五、二〇一六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度监狱表扬。经折算为3490分,表扬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通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杨通祥属于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通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